(2017)粤197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477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期工程*号办公楼***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陈志鹏,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陈志鹏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志鹏的起诉。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碧艳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