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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继德与吴文学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继德,吴文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继德,男,生于1939年1月1日,汉族,住勉县定军山镇,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文学,男,生于1963年8月3日,汉族,住勉县定军山镇,农民。再审申请人吴继德因与被申请人吴文学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文学主动按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向吴继德支付了2017年1至3月份的赡养费。吴继德表示同意按照二审判决内容执行,并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继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继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