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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冉冉、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冉冉,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冉冉,女,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女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黄祖强,职务主任。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青岛辰刚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环海锯材厂、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女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1月11日审结,该案(2002)李经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冉冉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裁定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2400元【缴费案号(2003)李执字第420号】,现案款人民币500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李经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