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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鹏飞、汤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鹏飞,汤雪梅,丁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604号原告: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34398938(1-1)。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锋,该银行职员。被告:余鹏飞,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汤雪梅,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丁浩,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鹏飞、汤雪梅、丁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