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富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932号被执行人:蔡富鹏,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富鹏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蔡富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富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宣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