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桐君与安徽灵璧昊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桐君,安徽灵璧昊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90号之二原告:刘桐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委托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灵璧昊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邵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桐君与被告安徽灵璧昊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灵璧昊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灵璧县支行账户34001727208053001011内存款3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刘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