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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荆万富与被告曹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万富,曹树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17号原告荆万富,男,汉族。被告曹树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万富与被告曹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万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万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荆万富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