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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386号原告李某1,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