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信托公司)与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岛地产公司)执行一案高天才异议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学亮,张漩,耿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异82号案外人:高天才,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晋普,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玉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学亮,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漩,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耿玉杰,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岛地产公司)、被执行人姚学亮、被执行人张漩、被执行人耿玉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高天才对执行的位于临汾市亚太世纪花园5号楼1、2、3、4共计四套套商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天才称:临汾市亚太世纪花园5号楼四套商铺已经抵押给案外人,案外人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岛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绿岛地产公司向山西信托公司借款一亿元,并以绿岛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亚太世纪花园部分在建工程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人姚学亮、张漩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并于2015年作出(2015)并北证经字第0164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北证经字第0164号执行证书过程中,于2015年9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绿岛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并于2017年1月13日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9月17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绿岛地产公司在建的亚太世纪花园5号楼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山西信托公司,并作出临房建抵押字第Z00033号抵押登记证明。案外人高天才主张的四套商铺包括在内。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绿岛地产公司与高天才、临汾卓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协议书,约定由绿岛地产公司为高天才与临汾卓信投资有限公司的6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包括亚太世纪花园5#楼的1、2、3、4四套商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即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担保物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可以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案外人也对执行标的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但其未能提供办理抵押登记的证据,且该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也落后于申请执行人,故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高天才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郑艳燕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