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锋与被执行人曾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锋,曾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锋,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曾昭辉,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锋与被执行人曾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昭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