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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陶玉祥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239号上诉人:陶玉祥,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陶玉祥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1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陶玉祥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2014年东客堂宅门间评估无效并恢复东客堂宅门间房屋原状。上诉人诉称,东客堂原属任某所有,1951年土改中,金某和徐某各分得半间。1951年6月,金某将半间东客堂通过农会主任任某介绍,卖给了上诉人母亲王某,东客堂在60年代中期逐渐被生产队占用至今。2014年,叶某队长将东客堂宅门间非法评估为生产队资产。2016年10月28日,东客堂被强拆。上诉人认为,东客堂宅门间产权性质清晰,与生产队无关联,侵占私人房屋理应归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上诉人要求确认2014年东客堂宅门间评估无效并恢复东客堂门间房屋原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陶玉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陶玉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2014年东客堂宅门间评估无效并恢复东客堂宅门间房屋原状,上诉人的请求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