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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宗立庆、宗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宗立庆,宗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113号原告孙秀兰,女,汉族,1929年6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立庆,男,汉族,1939年1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宗洲,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兰与被告宗立庆、宗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兰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兰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秀兰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