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宗立庆、宗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宗立庆,宗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113号原告孙秀兰,女,汉族,1929年6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立庆,男,汉族,1939年1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宗洲,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兰与被告宗立庆、宗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兰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兰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秀兰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