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忠明等抢劫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小明,彭忠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小明,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南泉,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忠明,曾用名彭树群,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忠明、彭小明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2016)湘05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忠明、彭小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1月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彭忠明、彭小明两人以买树为由将彭小芳骗至邵东县魏家桥镇霞光村附近一山边,后彭忠明、彭小明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彭小芳捆绑,并持刀威胁彭小芳,抢走彭小芳4000余元现金,彭忠明抢走彭小芳包内的黄金、宝石戒指各1枚。经鉴定,被抢黄金、宝石戒指价值24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黄金和宝石戒指并退还给被害人彭小芳。彭小芳于案发后出具谅解书请求对2人从轻处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判采信了被害人彭小芳的陈述,证人艾方元、郭娜、郑安喜、李四清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回文件、物品清单,价格认证鉴定意见书,通话详单,户籍资料,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彭忠明、彭小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彭忠明、彭小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彭忠明、彭小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彭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彭小明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彭小明与彭小芳原系生意伙伴,二人曾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存在经济纠纷,彭小明曾多次与彭小芳电话联系,约彭小芳结算,可彭小芳不接彭小明电话,彭小明才出此下策,要弟弟彭忠明出面相约,没采取正确的方法维权,系事出有因,有别于普通抢劫犯罪,且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彭忠明上诉提出,他受胞兄彭小明的指使而实施了抢劫行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赔,得到彭小芳的谅解。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小明与被害人彭小芳原系生意伙伴,二人于案发前合伙经营木材生意,曾产生经济纠纷。彭小明曾多次电话联系彭小芳协商解决问题,彭小芳不接彭小明的电话。彭小明便指使胞弟即上诉人彭忠明打电话给彭小芳,约彭小芳到指定地点看树。2016年11月7日7时许,彭忠明以买树为由将彭小芳骗至邵东县魏家桥镇霞光村附近山边。彭小明赶到后,与彭忠明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彭小芳捆绑,彭小明接着持刀威胁彭小芳,抢走彭小芳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彭忠明抢走彭小芳包内合计价值2438元的黄金、宝石戒指各1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彭小明处将所抢财物扣押后退还给了被害人彭小芳。彭小芳对彭小明、彭忠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彭小芳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7日7时许,彭忠明打电话约她一起去看树,彭忠明驾驶一辆摩托车将她从邵阳县郦家坪镇搭载她前往杉木桥方向,他们来到魏家桥翰林山庄附近时,彭小明也开着一辆摩托车来了,后他们一起到霞光岭附近,发现这个地方非常偏僻,她提出要离开,彭忠明与彭小明即用胶带封住她的嘴巴,捆住她的双手,彭小明则要她跪在地上,彭忠明用脚踢她,彭小明问她银行卡与存折的密码,并用刀子划开她嘴巴上的胶带,她讲她包里有4000元钱,彭小明即拿走她包里的4000元钱后,继续问她银行卡与存折的密码,彭忠明把她包里的银行卡与存折拿了出来。彭小明威胁她不诚心讲出密码,她就会丧命,并要彭忠明在旁边挖坑,彭小明拿刀子抵着她的胸口,她用手去推,她的左手大拇指被彭小明用刀子割伤。后彭小明要彭忠明离开现场。她与彭小明商谈很久,彭小明才放了她。之后她发现她包里的黄金、宝石戒指各一枚被彭忠明抢走了。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邵东县魏家桥霞光村附近山边为案发地点。3、证人郭娜的证言,证明她母亲彭小芳告诉她,2016年11月7日被彭小明、彭忠明兄弟抢黄金、宝石戒指各1枚与4000元现金。4、证人艾方元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彭小明家的卧室找到彭小芳的黄金、宝石戒指各一枚。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彭小芳分别从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的彭小明和7号照片的彭忠明就是2016年11月7日抢劫她现金4000元及黄金宝石戒指的人。6、提取笔录,扣押、发回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证明2016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彭小明家的卧室提取被害人彭小芳的黄金、宝石戒指各1枚。后将以上财物发还给彭小芳。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抢2枚戒指价值共计价值2438元。8、通话详单,证明案发时彭小芳与彭忠明有通话记录。9、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彭小芳左拇指近指节腹侧划伤1.6cm,未发现其他可构成轻微伤的损伤。10、户籍资料证明了二上诉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11、谅解书,证明2016年12月28日,被害人彭小芳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彭忠明、彭小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12、上诉人彭小明的供述,证明他于案发前与被害人彭小芳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存在经济纠纷,他曾多次电话联系彭小芳,彭小芳不理,他就安排胞弟彭忠明与彭小芳联系。2016年11月7日,彭忠明约彭小芳到邵东县魏家桥镇霞光村附近山边,他随后赶到,与彭忠明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住彭小芳,彭小芳自动交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元,彭忠明从彭小芳包内取走黄金、宝石戒指各1枚。案发后将抢得的财物交公安机关退给彭小芳,并取得了彭小芳谅解。13、上诉人彭忠明的供述,证明他哥哥彭小明与彭小芳曾合伙做木材生意产生了纠纷,彭小明多次与彭小芳电话联系,彭小芳不理。彭小明便要他约彭小芳,他按彭小明的要求给彭小芳打了几次电话,但彭小芳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以有事为由拒绝见面。2016年11月7日早上7时许,彭小芳主动与他电话联系,约好一起去霞光村附近山上看树。他骑车去接彭小芳赶到约定地点,随后彭小明也骑车赶到。他与彭小明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住彭小芳。彭小明抢走彭小芳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元,他从彭小芳包内拿走黄金、宝石戒指各1枚。案发后他两兄弟将上述抢劫的财物全部交公安机关,后退给了彭小芳,并取得了彭小芳的谅解。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小明、彭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彭小明、彭忠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小明、彭忠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彭小明、彭忠明上诉提出及彭小明的辩护人辩称,彭小明与被害人原系生意伙伴,存在经济纠纷,有别于普通抢劫犯罪,以及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彭小明、彭忠明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彭小明的辩护人要求对彭小明、彭忠明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抢劫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量刑事实认定部分不清,量刑偏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彭忠明、彭小明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彭忠明、彭小明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彭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四、上诉人彭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刘朝晖审 判 员 李习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