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平,男,住吉林市船营区。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诉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王平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907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被告王平负担,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交付。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