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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云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云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3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陈冬。被告:上海云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祖安。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云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被控侵权行为亦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由本院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