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正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孙正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745号原告: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思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学,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正芳,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剑阁县。原告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正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