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92年2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2013年11月2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王引娣,女,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农民。关于陈刚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刚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5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陈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