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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国浩与党建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浩,党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浩,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闫雪锋,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党建斌,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2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国浩诉党建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党建斌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