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9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725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孟某申请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0235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向我院主动履行执行申请书,因执行款已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023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静超执行员 吕小勇执行员 樊 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