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牛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牛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64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崔东臣,董事长。被告牛岩,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牛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