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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郭某某,郑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342号原告:史某某,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郑某某,男,约40岁,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系陕AZF8**号车主。史某某与郭某某、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