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牛连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连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连根,曾用名牛小刚,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连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连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连根四次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职业。2016年11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牛连根窜至滑县新区胡庄村,从隆力奇理发店后门潜入该楼三楼,发现被害人李某2租住的房间未上锁,从该房间盗得一条裤子和内裤穿到自己身上,把换下的衣服抛于现场,并将房间内的一个红色拉杆箱、一个白色“VIVO”牌手机充电器、一个“卡诗顿”牌女士手表盗走。后将拉杆箱及箱内的一瓶防晒霜、卸妆油丢弃在该楼五楼。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表和手机充电器价值620元、拉杆箱价值160元。被盗裤子、内裤、防晒霜、卸妆油价值无法认定。以上被盗赃物案发后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连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牛连根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牛连根户籍信息、判决书等前科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2户籍信息、被某,公安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被盗中心现场、方位图,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连根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连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连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