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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明辉与朱志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辉,朱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高明辉,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环,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志国,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高明辉与被告朱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明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志国给付赔偿金174 33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志国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后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朱志国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志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文清 审  判  员   郭海宁 审  判  员   汪 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鑫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