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俞瑞芳与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瑞芳,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5680号原告:俞瑞芳,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明生(系原告俞瑞芳之夫),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源,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瑞芳与被告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任宇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瑞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生,被告万胜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瑞芳诉请:一、被告履行合同,办理其开发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ד××花园××期”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及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将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使其能办理所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将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路101号3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以购房款1178713.62元的每日0.02%计算至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21075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以购房款1178713.62元的每日0.02%计算至被告权属证书初始登记办理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210754元)。案件相关情况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2013年11月19日。二、房屋地点: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101号3单元302室(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房)。三、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9.33平方米。四、房屋总价款:1178714元。五、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间:2014年5月30日。六、合同约定的计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起始日期:2014年5月30日。七、合同约定的延期办证违约金标准: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02%的违约金。八、合同约定的产权登记: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2014年5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被告已于2016年12月30日办理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原告已于2017年3月13日办理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称房管局因被告拖欠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滞纳金而不给原告办理权属证书,系政府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因拖欠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滞纳金而不能办理相关初始登记并不能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其于2016年12月30日才办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计付至被告取得不动产权初始登记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应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止,按购房款1178713.62元*0.02%*逾期天数945天=222776.87元。综上,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俞瑞芳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222776.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被告东阳市万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