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贾甲、沈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贾甲,沈智新,张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459号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889号农信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超,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贾甲,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沈智新,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超,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贾甲、沈智新、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芳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