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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1960年9月5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1946年10月16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吴某3,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某4,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1、吴某2、吴某3与被执行人吴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18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