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叶XX与陈春丰、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陈春丰,林燕,陈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885号原告:叶XX,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潘竹青,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被告:林燕,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陈爱军,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陈春丰、林燕、陈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XX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叶XX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