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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花枝与吕艳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枝,吕艳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993号原告:张花枝,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缘,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艳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张花枝诉被告吕艳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花枝诉称,2016年8月8日,被告吕艳顺授权牟连芝作为其代理人与原告张花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00000264009),约定:张花枝将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XXXX房屋出租给吕艳顺,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200元,押二付一,被告吕艳顺应于每月11日前缴纳下月房屋租金,承担租赁期间上述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因房屋正常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房屋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协商,原、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返还房屋、按约定期限偿还拖欠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空调电费、水费、违约金等,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欠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吕艳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诉房屋即滨海高新区XXXX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