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永斌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孙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永斌,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宾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永斌宾国土行处罚字16050361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永斌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平坊镇全胜采石场东侧、宾县至平坊公路北侧开采矿产资源,属于无证开采。宾县国土资源局宾国土行处罚字1605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孙永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5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5036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