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2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斐、魏小燕,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