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锐与贾桂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328号张锐,男,满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联系电话1383249****贾桂燕,女,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胡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383147****魏亚军,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胡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373142****张锐申请贾桂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0号完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