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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自来水公司与麻彩凤、于波、中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市自来水总公司,麻彩凤,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开源路42号。法定代表人:邢立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彩凤,女,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启,阜新市细河区学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于波,男,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中华路西段164号。法定代表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新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被上诉人麻彩凤、原审被告于波、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自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上诉人麻彩凤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于波、中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5月13日,麻彩凤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麻彩凤与于波是同单元楼一楼和四楼邻居。2016年1月30日午夜,麻彩凤发现于波家漏水,但其家中无人,只好找到公安部门破门而入将自来水阀关闭。后麻彩凤得知是于波家自来水管爆裂而发生漏水,造成损失6000元。请求法院判决于波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于波辩称:对漏水事实没有异议,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自来水公司辩称:麻彩凤没有诉讼自来水公司,没有必要答辩。中保公司辩称:自来水公司上了财产保险,此保险是公众财产保险,每户1万元,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如法庭要求赔偿,那赔偿数额应该有赔偿数额的5%免赔额。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麻彩凤为细河区八一路42-8-111房主,于波是同一单元四楼邻居。2016年1月30日,于波家北阳台自来水管爆裂漏水,造成麻彩凤家墙壁被淹及物品损失。另查,于波家自来水管是由自来水公司于2010年10月进行改造。自来水公司在中保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再查,麻彩凤对追加自来水公司、中保公司为本案被告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于波家自来水管是由自来水公司于2010年进行的改造,自来水公司应对管路的质量予以保证,现管路爆裂造成麻彩凤家被淹,故麻彩凤的经济损失应由自来水公司赔偿。自来水公司主张自来水管路已超过保质期,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自来水公司与中保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双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自来水公司如要求中保公司承担责任应另行主张。关于麻彩凤主张损失数额,因没有提交损失明细及具体证据,根据庭审情况酌定损失为3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的规定判决:阜新市自来水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麻彩凤经济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阜新市自来水总公司负担。自来水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原审认定自来水管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损失明细及具体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3000元,应属不公。三、原审追加中保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却判决中保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应属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麻彩凤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官去现场勘查,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于波、中保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麻彩凤的财产受到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波家自来水管是由自来水公司进行的改造,自来水公司应对管路的质量予以保证,本案因管路爆裂造成麻彩凤家被淹,故麻彩凤的经济损失应由自来水公司赔偿。一审法院根据现场情况及庭审情况,酌定损失数额3000元,并无不当。自来水公司与中保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双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阜新市自来水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冮明映审 判 员  乔丹青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