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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同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32号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27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同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同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薄』告李同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萍????????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