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项顺硕申请黄竞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顺硕,黄竞策,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68号申请人:项顺硕,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兵,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竞策,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路东优越路南工行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蒋顺坚。申请人项顺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竞策、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七十七万四千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财物,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保险金额477.4万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项顺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竞策和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七十七万四千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财物。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项顺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