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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与朱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朱跃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80号原告: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住所地:开远市。经营者:付秉科,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现住开远市。被告:朱跃武,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与被告朱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开远市宝峰汽车修理店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