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芬香与余峰、张保国、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芬香,余峰,张保国,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芬香,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峰,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保国,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永。本院在执行王芬香诉余峰、张保国、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王芬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45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