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华裕秋与杨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裕秋,杨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357号原告华裕秋,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杨保,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裕秋诉被告杨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保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魏铮提供其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铮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