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何某1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376号原告:何某1,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阮某,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何某1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被告阮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事实与理由:原告何某1与被告阮某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台山市深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2。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儿子由原告独自抚养成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阮某答辩,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是外出工作,不是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某1与被告阮某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台山市深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2。婚后因生活需要,被告外出江门市工作,期间由于双方缺乏相互体谅和尊重,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据此,原告遂于2017年2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一名儿子,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争吵,但都是婚姻家庭的日常琐事,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只是因生活需要外出工作,期间原、被告双方素有来往,并不是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体谅、沟通、尊重和宽容,化解隔阂,消除误会,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1与被告阮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文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耀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