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海波、徐荷莲与夏慧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徐荷莲,夏慧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518号原告:徐海波,男,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徐荷莲,女,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荷莲(系徐海波母亲)。被告:夏慧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徐海波、徐荷莲诉被告夏慧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徐海波、徐荷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波、徐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熙春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人民陪审员  陈伟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