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清华与周业江、王玉碧、姜洪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华,周业江,王玉碧,姜洪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662号原告郭清华,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周业江,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王玉碧,女,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姜洪美,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华与被告周业江、王玉碧、姜洪美确认合���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备案登记在被告姜洪美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味江村八组xx号1-3层1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62.36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0324XX1)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20万元。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担保限额为1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原告郭清华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备案登记在被告姜洪美名下的位于��江堰市青城山镇味江村八组xx号1-3层1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62.36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0324xx1)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琮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