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游寿琼、李发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寿琼,李发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寿琼(身份证号码352624197508133013),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发长(身份证号码350802198201201515),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游寿琼与被执行人李发长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长在银行有存款11525.68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领走7525.68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