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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先涛与上海钰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涛,上海钰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31号原告:李先涛,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钰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曾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先涛诉被告上海钰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