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婷与王平、包头市鑫茂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王平,包头市鑫茂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481号原告:李婷,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包头市鑫茂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婷与被告王平、包头市鑫茂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婷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710元。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