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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恒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保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运石化有限公司,冯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运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保强,男,生于1972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恒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保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保强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