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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娄某1、娄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娄某1,娄某2,楼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434号原告:刘某,女,1941年7月2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娄某1,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娄某2,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楼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辉南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娄某1、娄某2、楼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娄某、娄某1、楼某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娄某1、娄某2、楼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