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娄某1、娄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娄某1,娄某2,楼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434号原告:刘某,女,1941年7月2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娄某1,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娄某2,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楼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辉南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娄某1、娄某2、楼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娄某、娄某1、楼某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娄某1、娄某2、楼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