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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3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