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3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