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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清华与被告黄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梅,夏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53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田清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秀,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玉梅,女,汉族。被申请人夏堃,男,汉族。原告田清华与被告黄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湘1202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玉梅在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工资及奖金8万元(申请人田清华同意每月为被申请人黄玉梅保留生活费1000元,扣满8万元止);查封被申请人夏堃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中坡森林公园南侧2栋703号的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单元号:431202001022GB00003F00020047);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田清华名下位于怀化市天星东路南侧天星广场旁(尚品星城2#楼)住房一套(怀房预湖天开发字第412006164号)。现因变更保全申请人田清华以其名下的房产急需办理不动产权证,故变更保全申请人田清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担保物的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公司愿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清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田清华名下位于怀化市天星东路南侧天星广场旁(尚品星城2#楼)住房一套(怀房预湖天开发字第41200616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礼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