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彭杉杉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彭杉杉,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彭杉杉,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彭杉杉,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彭杉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3335号 原告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T1栋第二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67482266-8。 法定代表人韩银树,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旺年,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桔岭新村269号祥和工业园区.栋第二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41966B。 法定代表人:彭杉杉。 被告二彭杉杉,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上列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旺年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至7月,被告向原告订购导光板材料,原告依约送货给被告,被告签收并且对账确认无异,但至今被告未支付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上述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为止,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一向原告订购导光板材料,原告依约送货给被告一后,被告一签收并且对账确认,至今被告一尚欠2015年6月及7月货款45480元未付。被告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一所欠原告的所有货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间至全部货款清偿时止。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对账单、送货单、连带责任保证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一供应货物,被告一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举证其支付款项的事实,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被告履行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本院根据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履行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4548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一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4548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政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48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5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彭杉杉对被告深圳市长远伟业光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9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国良(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