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7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李杨伟、晏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李杨伟,晏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430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冠军路枫桥半岛别墅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4578Q。负责人: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伟,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伟,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晏苗,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李杨伟、晏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