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武普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武普昌,黄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16号申请人: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工业园。被执行人:武普昌,男性,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被执行人:黄素梅,女性,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普昌、黄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