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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武普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武普昌,黄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16号申请人: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工业园。被执行人:武普昌,男性,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被执行人:黄素梅,女性,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武城县新和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普昌、黄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自: